(2016)皖082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科与李和松、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科,李晓峰,李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潘科,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李和松,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峰、李和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李晓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X**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程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