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国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国,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号原告陈学国,男,汉族,1966年09月28日出生,住讷河市老莱镇晨光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刘萍,女,汉族,1976年05月11日出生,住讷河市老莱镇晨光村*组。身份证号:×××原告陈学国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当时被告答应在2016年9月末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赵被告索要此笔欠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肯定人民法院给予公证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萍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萍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学国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学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梁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