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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剌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剌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55号罪犯剌叶,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辍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剌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对剌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对剌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剌叶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底,剌叶、武昆、李占国经预谋,决定对租住于新乡市某家属院的李某某实施抢劫,并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事先由剌叶、武昆偷配了李某某家的钥匙。2008年12月29日0时50分左右,武昆、李占国潜入李某某家中,待李回家后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走手机1部(价值500元)、银行卡等物品,并将银行卡交给在外等候的剌叶,剌叶因故未能取出卡内的现金。在抢劫过程中,武昆持刀捅伤被害人致轻微伤。李占国在抢劫过程中,强行猥亵被害人。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3年11月4日缴纳罚金1000元;2017年3月6日缴纳罚金4000元。罪犯剌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剌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剌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