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女,1990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7年1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返还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息1000元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韩某某无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