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广磊、谷云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谷云健,申素苪,郭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谷云健,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申素苪,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郭建坡,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周广磊申请谷云健、郭建坡、申素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执行12678元。申请执行人周广磊向我院提出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