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建国与被执行人冯朝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冯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男,194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冯朝松,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朝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32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朝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