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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建国与被执行人冯朝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冯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男,194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冯朝松,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朝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32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朝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