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范双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双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双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释放,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双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双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范双彦通过办假证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并将自己本人照片及虚假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电话传递给办假证人员,指使作假证人员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件,后被告人范双彦持伪造后的居民身份证去太原市迎泽区保安公司应聘时被查获。经鉴定,”范双彦”、身份证号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双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双彦对��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范双彦通过办假证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并将自己本人照片及虚假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电话传递给办假证人员,指使作假证人员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件,后被告人范双彦持伪造后的居民身份证去太原市迎泽区保安公司应聘时被查获。经鉴定,”范双彦”、身份证号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2016年9月6日22时45分,我所民警持传唤证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家属院门口,将正在值夜班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人范双彦依法传唤回柳巷派出所进行调查。2、被告人范双彦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在万柏林区玉河街的地上看到喷的白漆写着办假证,因为我的年龄大了,工作也不好找,就做了个假身份证把自己的年龄改小了,我花150元做的,两天后我和对方约在万柏林区普国路见面,来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2016年8月25日我就拿着假身份证去迎泽区柳巷的保安公司应聘,之后就上班了。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本案被告人及保人的基本身份信息。4、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迎泽分局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范双彦居民身份证一个。6、山西省公安厅晋公治[2016]居证鉴第013号居民身份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该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为假居民身份证。7、情况说明,2016年8月25日,违法行为人范双彦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去迎泽区柳巷的保安公司应聘后开始上班。后于2016年9月6日22时45分,在太原市迎泽区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家属院门口,将其抓获。对违法嫌疑人范双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居民身份证件名字为范双彦(居民身份证号码:)一个,当场扣押。据范双彦交代,其伪造、变造、买卖的居民身份证件是通过电话联系的,电话号码记不清了,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了。给其送身份证的是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开着白色”蛋蛋车”,车牌号记不清楚了。现我所民警正在核实该一男一女的身份,以便抓捕,特此说明。8、太原市万柏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范双彦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双彦为了便于寻找工��,指使作假证人员伪造自己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范双彦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双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琐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繁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