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郭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郭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工商城茂华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200-7。法定代表人王爱清。被执行人郭和平,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05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和平在(2017)浙1102执26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和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96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