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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祝桂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祝桂奇,赵国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2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负责人:刘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桂奇,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洲,男,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建,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桂奇、赵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祝桂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洲、被上诉人赵国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0000元,并扣除无责车辆应承担的相应份额,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本案为三方责任事故,被上诉人祝桂奇的相关损失应由无责车辆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予以分摊。2、被上诉人祝桂奇在住院期间,上诉人曾经垫支过10000元,该10000元应在上诉人的赔付款项中予以扣减。祝桂奇辩称,上诉人垫付的10000元原判中已经予以扣减。本案中杨自军属于无责方,且与我方损失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要求杨自军车辆保险公司在无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无依据。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赵国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祝桂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1350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8486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赵国建驾驶豫R×××××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兰331省道方城县城关镇娄庄《方城县第八小学》牌处进出道路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豫R×××××号康超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该车又与杨自军驾驶的方城县袁店乡辛庄村郭庄63号杨照地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方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赵国建负主要责任,杨自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南阳××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予以住院治疗,检查诊断:1、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合并感染、胸腔积液、肋骨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3、闭合性腹部损伤;4,左上肢损伤、肱骨、尺骨、掌骨骨折等,共支出医疗费107027.51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三处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约需4个月,营养期约需3个月,后续治疗费约需15000元。肇事车辆豫R×××××号小型轿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由于原被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1350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84869元。另查明一、原告祝桂奇住院合计5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计算59天为1180元;营养费每人每天按20元计算90天为1800元;护理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计算120天为6000元;误工费8950元;被抚养人扶养费原告父亲朱振华1104.18元,长子祝金青5**元,残疾赔偿金30388.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共计183002.09元。二、被告赵国建已垫付7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国建驾驶豫R×××××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豫R×××××号康超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该车又与杨自军驾驶的杨照地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方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赵国建负主要责任,杨自军无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中双方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告祝桂奇因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负担;误工费等57994.5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残疾赔偿责任限额内负担;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15007.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负担70%即80505.26元。因被告赵国建已垫付7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计68499.84元,同时返还被告赵国建垫付款70000元。原告请求赔偿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68499.84元;返还被告赵国建垫付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祝桂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3元,鉴定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1920元,被告赵国建负担4483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所称无责方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伤者祝桂奇未起诉无责方车辆保险公司,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该事项未做评定并无不当。关于10000元垫付款的问题,经本院核实,原判中已经明确将该10000院从保险公司的应赔付款项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