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聿华与被告徐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聿华,徐德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36号原告:黄聿华,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健,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原告黄聿华与被告徐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聿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聿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黄聿华负担。审判员 李九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