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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聿华与被告徐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聿华,徐德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36号原告:黄聿华,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健,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原告黄聿华与被告徐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聿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聿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黄聿华负担。审判员  李九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