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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桂萍与张华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萍,张华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509号原告:陈桂萍,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张华香,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扬州市邗江中路469号。负责人:王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萍与被告张华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桂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