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31号魏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毛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西关北巷国税局家属院。魏某某与毛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某某、向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毛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除有两小套住房暂时无法处置外,毛某某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某某经法院四查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现申请人魏某某书面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