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龚青华、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青华,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龚青华,男,1984年11月10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青华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2015)渝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青华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89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389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0.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龚青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满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