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伍秉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伍秉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8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负责人曹斌,该行行长。被告:伍秉钧,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伍秉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51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