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德刚申请执行陆友平房屋租赁合同借贷纠纷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刚,陆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刚,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陆友平,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王德刚申请执行陆友平房屋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友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德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德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