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苏某、丁亮、丁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苏某,丁亮,丁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社区31组洞庭大道东段295号。主要负责人:高中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苏开兵(系苏某之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伯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亮,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娟,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主要负责人:陈桂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某、丁亮、丁娟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戚 盛审判员 谭洪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灵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