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南路星币传说4号楼1单元205室。法定代表人:赵立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经济开发区广通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振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