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与钟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钟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67号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902室。负责人张传飞。委托代理人聂爽,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钟超,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县。关于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与被告钟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5月26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81元。逾期,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