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与被执行人梁发武、刘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梁发武,刘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梁发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刘胜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永红诉被告梁发武、刘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83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发武、刘胜霞以宣城市发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宣城市城管局缴纳保证金50000元,该款属被执行人梁发武、刘胜霞个人所有,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梁发武、刘胜霞以宣城市发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宣城市城管局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