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路飞与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路飞,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黄路飞,男,生于1995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行人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负责人罗大坤,组长。黄路飞与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6日,权利人黄路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16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路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土地补偿费1610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乐至县童家镇三合安乐村8组组长罗大坤称:现在队上无财产和收入。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本院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