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磊,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7号万福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被执行人:朱磊。被执行人:陈香。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731号申请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磊、陈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本院认为,(2017)桂030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