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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自龙与曹艺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龙,曹艺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刘自龙,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被执行人:曹艺蕻,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执行刘自龙与曹艺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