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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宝玲、黄青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宝玲,黄青委,刘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宝玲,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委,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以上俩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华,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宝玲、黄青委因与被上诉人刘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宝玲、黄青委以与刘秋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宝玲、黄青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宝玲、黄青委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黄宝玲、黄青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