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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生期与刘生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期,刘生德,刘双凤,刘玉凤,刘秀凤,刘生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22号原告:刘生期,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刘生德,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刘双凤,女,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刘玉凤,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刘秀凤,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刘生和,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刘生期与被告刘生德、第三人刘双凤、刘玉凤、刘秀凤、刘生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生期于2017年5月9日去世。本院依法询问了刘生期的法定继承人:刘海发(系刘生期之子)、刘彩彬(系刘生期长女)、刘彩娇(系刘生期之女),刘海发、刘彩彬、刘彩娇均表示欲以自己名义另案主张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刘生期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不再继续本案诉讼程序,本案诉讼应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刘生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宝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