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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继亮与白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亮,白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83号原告:高继亮,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白金萍,女,汉族,1971年3月5日生,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亮诉被告白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高继亮负担。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