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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系原三台县西平镇工作人员,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川072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真珍、助理检察员胡雪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欢欢审判员  董小萍审判员  杨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