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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昌飞、宗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飞,宗彪,霍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昌飞,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宗彪,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霍佳杰,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飞与被执行人宗彪、霍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刘昌飞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2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