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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沙头分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兵,该分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沙头分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沙头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医院沙头分院支付冯某多器官伤害赔偿费12万元、精神损失费88000元、误工费4000元、车费3800元、餐费1000元、医鉴费8500元,共计22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某主诉“肛门肿物脱落出疼痛6天”于2013年4月15日到中医院沙头分院处就诊,经中医院沙头分院检查诊断为多发性混合痔,当天即收入住院。2013年4月15日当天,中医院沙头分院对冯某进行了混合痔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外痔切除术。术后第三天,冯某曾要求出院,但因出院后大便仍感疼痛及排尿困难,医院建议取消出院,继续住院治疗。之后冯某一直在中医院沙头分院处住院治疗至2013年4月25日出院,共住院10天,发生住院医疗费共计9079.8元(冯某尚未结算支付)。病历记载冯某出院时的病情为“患者神清,无腹痛,自解小便。大便基本正常,质地不硬,少血便血,切口未完全愈合,结扎线未完全脱落。”;出院诊断为:1.多发性混合痔;2.前列腺增生并结石;出院医嘱:1.带药出院,门诊定期复诊;2.保持大便通畅,肛门清洁;3.术后便时如有大出血立即返院治疗;4.避免辛辣刺激食品,调情志,避风寒;5.建议泌尿专科进一步诊治。其后,冯某以中医院沙头分院在上述治疗及护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并缺乏应有的告知,最终导致手术后其完全丧失性功能,已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投诉至南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南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遂委托佛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冯某为此支出了鉴定费8500元。佛山市医学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佛医鉴[201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1.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方的医疗行为合理。手术后患者肛门无肿物再脱出;大、小便排泄功能基本恢复,无人身损害;3.医方不足:手术安排匆忙,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与患者的沟通不足,解释不细致,未能使患者对手术及并发症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理解;术后的生活指导不够细致。但医方不足与患者的诉求未构成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14年8月7日,冯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先后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云浮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但上述机构或以技术水平有限,或以无法辨别冯某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即使存在障碍也无法分辨是器质性损伤还是心理因素引起等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冯某主张其因中医院沙头分院的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该损害后果与中医院沙头分院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经法院先后五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或以技术水平有限,或以无法辨别冯某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即使存在障碍也无法分辨是器质性损伤还是心理因素引起等为由不予受理。考虑冯某的年龄及既往前列腺增生并结石等病史,目前确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各项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并与中医院沙头分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法院对冯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但佛山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指出了中医院沙头分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即“手术安排匆忙,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与患者的沟通不足,解释不细致,未能使患者对手术及并发症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理解;术后的生活指导不够细致”,这也导致冯某对中医院沙头分院的诊疗行为及诊疗效果产生质疑,继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起诉,为此法院认为佛山市医学会的85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均应由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为宜。因冯某已预付相关费用,故应由中医院沙头分院返还予冯某。另外,中医院沙头分院在冯某到其医院就诊当天即安排施行手术,正如上述鉴定书所指出的手术安排匆忙,术前与冯某的沟通、解释不足,导致冯某未能对手术及相关并发症有充分的认识再权衡是否进行手术治疗,为此中医院沙头分院应对冯某住院手术治疗期间产生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补偿。法院参照冯某的住院医疗费用,酌定中医院沙头分院应补偿冯某的合理金额为6000元。冯某起诉超出上述核定范围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医院沙头分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8500元予冯某;二、中医院沙头分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6000元予冯某;三、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6.5元(冯某已预交),由中医院沙头分院负担,并应与上述第一、二项同期迳付还予冯某,法院不另收退。冯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决中医院沙头分院支付冯某多器官伤害赔偿费120000元、精神损失费88000元、误工费4000元、车费3800元、餐费1000元、医鉴费8500元,共计2253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冯某入院时身体一切良好,几十年无自然病证,2013年4月15日在中医院沙头分院痔疮专科门诊,诊时医师认为属急性外痔疮须住院进行痔疮手术治疗。入院一个半小时手术完毕,术后53小时无大小便排放,无医师过问,3天吊滴28时不允许转院,手术麻醉9小时。中医院沙头分院吊滴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残留大量抗生药。术后冯某大小便不能自控,排便时腰部无法用力,每天排便五六次,每次排量极小,肛门口无法收放。性功能被毁,不能过正常性生活,造成夫妻不和,妻子也是受害者。左耳流脓,耳鸣失聪,左脑麻木。术后造成多功能伤害,严重损害冯某的身心健康,精神伤害无法愈合。中医院沙头分院存在伪造病历,对冯某进行治疗过程中扩大化治疗,乱收费等情况。冯某去广州医院坚持性功能检测,医院说性功能丧失导致高血压,当时检查血压达到220。中医院沙头分院乱用药乱收费乱治疗的行为,严重损害冯某权益。中医院沙头分院辩称,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冯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围绕着冯某的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医院沙头分院对冯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冯某诉请中医院沙头分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25300元应否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医院沙头分院应否对冯某主张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应以中医院沙头分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冯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纵观本案,就中医院沙头分院在本起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先后五次委托先后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云浮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但上述机构或以技术水平有限,或以无法辨别冯某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即使存在障碍也无法分辨是器质性损伤还是心理因素引起等为由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事实,在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有效证实冯某的各项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且系由中医院沙头分院医疗不当治疗造成,以及中医院沙头分院对冯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对冯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合法合理,冯某上诉主张中医院沙头分院在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要求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审法院认定中医院沙头分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安排匆忙,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与患者的沟通不足,解释不细致,未能使患者对手术及并发症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理解;术后的生活指导不够细致”问题,酌定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佛山市医学会85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原审诉讼费用及补偿6000元问题,各方均对此未提起上诉,对中医院沙头分院二审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作审查。综上,冯某上诉要求中医院沙头分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