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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庆和、孟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和,孟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和,男,194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广军,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孔庆和与孟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庆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