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庆和、孟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和,孟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和,男,194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广军,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孔庆和与孟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庆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