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珊、覃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珊,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姜珊,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覃云,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广西横县人,住横县。申请执行人姜珊与被执行人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云在横县公安局有涉案暂扣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覃云在横县公安局的涉嫌合同诈骗案暂扣款157800元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0×××6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