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吉布苏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吉布苏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319号原告刘桂兰,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吉布苏玛,女,53岁,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桂兰被告吉布苏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布苏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的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桂兰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