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洪伟与海满喜、何玉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伟,海满喜,何玉顺,赵乃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997号原告:杨洪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满喜,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被告:何玉顺,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赵乃君,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杨洪伟与被告海满喜、何玉顺、赵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洪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洪伟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