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冀世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冀世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74号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狼进洼法定代表人:冀彦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跃玲,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世红,男,汉族,现住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世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冀世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