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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汪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汪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民初2754号原告:曹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汪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汪某、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铉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