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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59号原告: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城北公路新塘新村新星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美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528号。法定代表人:乔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博易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松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