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华丽与李新炜、于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丽,李新炜,于恬,于宁,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062号原告:王华丽,女,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新炜,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恬,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宁,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北区。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旭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丽与被告李新炜、于恬、于宁、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