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俊成与卞佳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成,卞佳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088号原告:王俊成。被告:卞佳琪原告王俊成与被告卞佳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佳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卞佳琪向他人借款,到期后被人逼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8000元用于被告还债,双方约定该借款定于2016年9月18日归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卞佳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被告卞佳琪向原告王俊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卞佳琪()向原告王俊成借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定于2016年9月18日还款(还清)。被告卞佳琪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本院认为:被告卞佳琪向原告王俊成借款,双方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佳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佳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俊成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卞佳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