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南新街西段路。2014年9月5日,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于2014年9月5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12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巴林左旗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内04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马某马某(另案处理)驾驶奔宝牌二轮电动车在××旗在××旗向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后被巡逻民警抓获,收缴王某、马某马某持有的日历11本(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报纸13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光盘二张,内含法轮功宣传内容、标签1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宣传单105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李玉芬(已刑犯)于2014年7月13日9时30分许在××旗在××旗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因王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法轮功宣传品。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安某安某、吴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习练法轮功多年,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以后,继续宣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在公共场所宣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程序有瑕疵,其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0时许,上诉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马某马某(另案处理)在××旗在××旗向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巡逻民警将王某抓获,并收缴王某、马某马某持有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日历11本、报纸13张、光盘2张、标签10张、宣传单105张。另查明:2014年9月5日,上诉人王某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林东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王某和马某马某在××旗在××旗附近宣传法轮功。民警将王某和马某马某传唤至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询问,现场收缴王某和马某马某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2016年12月6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以王某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王玉兰在××旗在××旗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林东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于当日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王某于2014年7月13日伙同李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4年9月5日转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巴林左旗公安局国保大队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将此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依法对王某刑事拘留。3、证人安某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他在林东镇东石桥老公安局斜对面百货四门市门前卖豆腐时,有一名女的骑着两轮电动车载着另一名女过来了,被载着女子往他卖豆腐的车上扔一本台历,他拿起一看上面印有法轮功内容。后来警察过来将两名女的带走了。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8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2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分别编为1-12号,在见证人王立新的见证下,经辨认人安某安某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2号女子就是在2016年12月2日在巴林路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人。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8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6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别编为1-12号,在见证人王立新的见证下,经辨认人安某安某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6号女子就是在2016年12月2日在巴林路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人。4、证人吴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他从假日酒店对面往北去的那条胡同往回走,走到胡同中间时,见一名女的骑着一辆黑色电瓶车停在道西,另外一名女的从骑电瓶车的女的手里拿过日历就从道西过来给了他一本日历和一本书,并说二人是习练法轮功之类的话,日历和书的具体内容他也没细看。他拿着日历和书往北走了几步,听见有人招呼他,他回头一看那两名女的被警察抓上了警车,后来他跟着警察去林东镇派出所做笔录去了。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3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别编为1-12号,在见证人王某2的见证下,辨认人吴某吴某指出本组照片的3号女子就是2016年12月2日在巴林路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人。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5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分别编为1-12号,在见证人王某2立新的见证下,辨认人吴某吴某指认出本组照片的5号女子就是2016年12月2日在巴林路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人。5、证人马某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她在林东镇东城朱家商务宾馆门前散发法轮功日历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她传唤到林东镇派出所接受询问。6、林东镇派出所民警高扬扬、马色里姆、张晓龙自书的出警经过证实:他们是林东镇派出所民警。2016年12月2日10时许,他们驾驶蒙D25**号警车巡逻至林东镇巴林路中段时,发现马某马某正在向路人散发疑似法轮功宣传品,王某骑一辆电瓶车在道西等着马某马某。他们将警车停靠在道西,马色里姆、张晓龙向散发疑似法轮功宣传品的马某马某出示有效证件后询问马某马某,发现马某马某所散发的是宣传法轮功内容的台历后,将马某马某带上警车。王某准备骑车逃走时,马色里姆、张晓龙迅速将王某控制住后也将王带上警车,并将马某马某、王玉兰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品及所骑的电瓶车扣押,后将二人传唤至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询问,同时将行人吴某吴某带至巴林左旗林东镇派出所进行调查。7、巴林左旗公安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左公(林)缴字[2016]132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日,林东镇派出所民警对王某、马某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查获台历11本(印有法轮功内容)、报纸13张(印有法轮功内容)、光盘2张(印有法轮功内容)、宣传条10张(印有法轮功内容)、宣传单105张(印有法轮功内容),无牌照黑色奔宝牌电动车一辆。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追缴。8、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日,民警接受安某安某持有的日历一本,接受吴某吴某持有的日历1本、双月刊1本、明慧特刊1本。9、王玉兰、马某马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12月7日9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振兴大街与巴林路交叉口处用移动硬盘在公安机关安装的向东照和向南照的两个摄像装备上拷贝了2016年12月2日9时至10时30分之间的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向东照的摄像头拍摄的内容:2016年12月2日10时5分44秒,王某身穿深绿色羽绒服、头戴灰色帽子,骑着一辆黑色电动车从振兴大街奇强智能电动车店路对面自东向西驶出,并在路灯杆下停车,10时6分24秒马某马某身穿紫色羽绒服、头戴黑色帽子、右胳膊挎着一个黑包,右手拎着一个红色黄边的袋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左手袋子内装蓝皮台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0时6分40秒马某马某走到王某跟前简单交谈后继续向西走,并拐到巴林路于10时7分31秒消失。同时王某戴上口罩骑着电动车于10时7分38秒向西行驶并拐入巴林路于10时8分4秒消失。向南照的摄像头拍摄内容:2016年12月2日10时9分9秒王某身穿深绿色羽绒服、头戴灰色帽子,骑着黑色电动车载着身穿紫色羽绒服、头戴黑色帽子的马某马某。马某马某左胳膊挎着红色黄边的袋子,两个人在巴林路西出现,两个人自北向南行驶,于10时9分47秒的十字路口东侧,截住一个老太太并发给其一本法轮功台历,然后两个人继续向南行驶。10时10分47秒,一个老头左手拿着一个蓝皮法轮功台历自南向北走来,后面跟着三个妇女,其中粉色衣服的女的推着三轮车,另外两个穿黑色上衣的女的一个人手里拿一本法轮功台历自南向北走。10时14分43秒车牌为××××××用巡逻车自北向南巡逻,巡逻至巴林路中段时将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王某、马某马某抓获。10、巴林左旗公安局左公(林)审字[2016]第56号公安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左公(林)行罚决字(2016)第1619号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王某在××旗在××旗宣传法轮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其所持有的法轮功宣传物品的行政处罚。11、巴林左旗公安局左公(林)审字[2016]第57号公安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左公(林)行罚决字(2016)第1620号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日10时许,马某马某在××旗在××旗宣传法轮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决定给予马某马某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其所持有的法轮功宣传物品的行政处罚。12、巴林左旗公安局左公(国保)行罚字[2014]第14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左公(国保)行罚决字(2014)1514号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李某于2014年7月13日9时30分许在××旗在××旗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他人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王某、李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有法轮功宣传品,民警在对王某家进行检查时,在其住宅内发现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9月5日,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其所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行政处罚。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上诉人李某的身份情况。14、上诉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她习练法轮功。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诉人王玉兰提出的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程序有瑕疵,其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证人安某安某、吴某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王某在林东镇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林东镇派出所民警高某、马某、张某自书的出警经过证实王玉兰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巴林左旗公安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左公(林)缴字[2016]132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日,林东镇派出所民警对王某、马某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查获印有法轮功内容的台历11本、报纸13张、光盘2张、宣传条10张、宣传单105张,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追缴;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日,民警接受安某安某持有的日历一本,接受吴某吴某持有的日历1本、双月刊1本、明慧特刊1本;王某、马某马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日,王某、马某马某在××旗在××旗散发宣传品的情况;巴林左旗公安局左公(国保)行罚字[2014]第14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左公(国保)行罚决字(2014)1514号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3日,王玉兰在××旗在××旗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9月5日,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其所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行政处罚。认定上诉人王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世东审判员胡晓静代理审判员徐秀娟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孟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