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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鸿慧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鸿慧,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蔡鸿慧,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杰,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鸿慧与被执行人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发民初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