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鸿慧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鸿慧,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蔡鸿慧,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杰,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鸿慧与被执行人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发民初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