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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庄美丽、刘秀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美丽,刘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76号申请人:庄美丽,女,1964年4月9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0702196404092068,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刘秀刚,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54岁,汉族号码340702196212241057,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美丽与被执行人刘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秀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秀刚存款110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