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克一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鄂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卢景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胜琴、刘家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顾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孟某陆续在内蒙古克一河林业局牛日坑施业区14林班18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38.58亩,在15林班19、20小班其原有的一块农地周边非法开垦林地6.92亩,在14林班其原有农地周边非法开垦林地13.85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非法开垦农用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予惩处。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开垦的是荒地。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孟某陆续在内蒙古克一河林业局牛日坑施业区14林班18小班内非法开垦宜林荒地38.58亩,在15林班19、20小班其原有的一块农地周边非法开垦宜林荒地6.92亩,在14林班其原有农地周边非法开垦宜林荒地13.85亩。总计59.35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某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涉案地块现场勘测记录,现场勘察平面位置林相示意图、涉案地块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59.35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作案工具红色海山牌四轮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景芳人民陪审员 马胜琴人民陪审员 刘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