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鲜永海与被执行人向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永海,向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鲜永海,男,生于1956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铁佛塘乡。被执行人:向廷华,男,生于1952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申请执行人鲜永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00元,已经执行到位9042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宅一套中属被执行人向廷华所有的部分,现被执行人向廷华主动每月还款120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廷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鲜永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