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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泽联、吴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泽联,吴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林泽联,男,1963��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忠美,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泽联与被执行人吴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忠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泽联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忠美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吴忠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忠美的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燕子峰路3号5C幢2层202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溪县解放街金源酒楼506室的房产亦已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林泽联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审 判 员 史 跃 文代理审判员 周 统 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