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长吉与宋海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吉,宋海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吉,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宋海菠,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库勒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吉与被执行人宋海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长吉于2017年6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宋海菠给付欠款152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长吉与被执行人宋海菠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刘长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