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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张桂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张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桂芹,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张桂芹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交出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47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