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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文弟与李伟福、王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弟,李伟福,王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276号原告陈文弟,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李伟福,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王文峰,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现住廉江市,原告陈文弟诉被告李伟福、王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文弟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钟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