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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喻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77号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厂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60435H。法定代表人: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俊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