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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与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92号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村。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法定代表人:李争春,矿长。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诉称:2014年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从其工业广场向北开挖了一条���巷,正好通过原告院子下面,导致院子下陷,出现了一个深六米多,直径十八米的大坑,导致道路交通受阻,影响去石佛堂寺的通行。该大坑的塌陷,直接将绿化树木、围墙、砖墙、院内大门落入坑中,且塌陷仍在持续中,近日发现护坡、石坝、锅炉房、整户院子也出现了裂缝,石佛堂寺的石碑楼也裂了缝,如不处理将可能导致坍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道路通行,赔偿因塌陷而导致的损失100元。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答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既无公章也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有效注册登记申领证照,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其他组织。2.原告所诉被告是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马兰矿,而我矿的单位名称是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马兰矿和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3.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敬老院下面的塌陷坑不是马兰矿施工造成的,原告所诉的主体不适格。4.事实上,无轨胶轮车运输斜巷工程施工在前,而原告敬老院及相关设施的建造在后。5.原告敬老院及相关设施是建设在马兰矿的井田范围之内,原告敬老院及相关设施的建造未经马兰矿及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未进行有效的登记注册,故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起诉的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马兰矿与其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而被告的准确名字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故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起诉的被告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日间照料中心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阴瑞清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