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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庆芳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芳,重庆市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090号原告:杨庆芳,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经营者叶晓锋,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新房子社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DHMU6T。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庆芳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经营者叶晓锋)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庆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