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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贾英与彭林、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英,彭林,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4号原告:贾英,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林,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英与被告彭林、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英撤回对被告彭林、徐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97元,减半收取计4948.50元,由原告贾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自